2017年2月17日按揭购买的房子,合同上是2017年5月30号交房。到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开始说房管局没审批,后来房管局审批之后,又说银行不放款,一直拖到2017年10月27号,由销售顾问微信通知可以交房了。2017年11月1号去售楼中心办理交房手续,交完各种杂费后去物业那里拿钥匙,结果物业说物业费要从2017年5月30号开始交。随后找来销售顾问说明情况,销售顾问的回答也是让按2017年5月30号起交物业费,当时觉着不合理,又让销售顾问联系开发商,结果还是一样。过几天打电话联系售楼中心,问题自然得不到解决。请问这样收取物业费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25-02-21 10:1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物业公司要求按照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即2017年10月27日)的物业费进行计算和收取是合理的。这是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是指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提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开始计算日期。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发现物业管理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他们应该首先与开发商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沟通,以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可以考虑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总之,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实际交付日期的标准进行计算和收取,同时也有权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与开发商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