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在浦东买的房子,合同规定2016年12月31日交房,但12月31日去收房时发现甲方没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按照合同是不具备交房条件的。当日拒绝收房,但之后过了大概一个月我们还是同意收房了,拿了钥匙,甲方说会尽快解决问题。到目前为止,2017年的4月25日了,甲方仍然没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没有拿到大产证,也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我的问题是:甲方在没有取得这个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合同交房,算不算是有效的交房,现在我还能不能要求甲方按照延期交房来付违约金,如果不能,有什么其他方法能追究甲方责任。
2024-09-25 04:10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首先,需要确认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交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和条件,并且开发商未能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此外,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居住权益和后续购房计划。因此,建议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如果您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 最后,提醒您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原件、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于在必要时提供支持。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