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在12年4月6日打的结婚证,我们想要二胎,他在矿上上班不准要二胎的,我们怕在14年罚钱又在把他的工作弄掉了,就想到离婚要孩子,到时办离婚时我已经怀孕两个月了,但是在离婚协议上没有写明我当时以经怀孕,14年3月6日办的离婚,离婚直后孩子也没有要流掉了,到15年我又为了他流一次产,直到今年17年2月28号我们才复婚,生了第二个孩子,现在小孩五个月,我想问下律师我和他在这离婚三年期间他上班我全职在家带孩子他挣的钱算是我和他共同的吗?我们当时办离婚隐瞒了我怀孕事情又一直都生活在一起为他流过两次人流又生一个孩子,我们当时办的离婚能判撤销不算吗
2025-01-14 07:17首先,关于您的情况,您和您的丈夫之间存在一段婚姻关系。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前,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如严重的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并且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同等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应当平等对待。因此,无论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生育或流产行为,均不影响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 再次,关于您提出的离婚申请是否应该被撤销的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是在隐瞒怀孕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并且这种隐瞒导致了您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那么可能会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然而,这种情况通常需要通过法院调查和判决来确定。 最后,关于您提到的离婚过程中隐瞒怀孕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沟通不够、误解或者出于其他个人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并撤销离婚决定。 总之,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全面的解答。同时,也请您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