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的叔叔有一套房子位于村里,是年轻时村里批给的房身地。有房产证。后来由于年迈,身边无儿无女,没有配偶,因此自愿将房产变卖。签订买卖合同。现如今叔叔死后,村里负责人换届,原村干部知悉房子变卖,现任村干部突然以叔叔是五保户为由,要求收回房子。这里要重点说明一下,自叔叔年迈以来,未曾断绝跟村里沟通。从不知自己是五保户也没有享受到五保户等待遇。现在人已经去世,村干部换届。再追究当事人已经无从考证,我想咨询一下,如果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如何解决?
14天前您叔叔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村民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然而,如果您的叔叔在生前已将该房屋转让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则该行为视为其对财产的处分,且不存在侵犯集体利益的问题。 关于目前村委要求收回房屋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继承权和财产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遗产,并可以放弃继承。如果您叔叔生前曾明确表示不希望他的房屋被收回,那么村委的要求可能会被认为是超越了法定权限。 此外,如果您认为村委的做法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您的叔叔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村委返还房屋。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证据充分,以便于证明您的主张。此外,考虑到村委会作为政府机关,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建议在行动之前先与村委会协商,了解他们的立场和理由,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