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因抵押无法解除导致无法过户,买受方变更诉讼请求为退房退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是买卖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并不知情,买受方签合同时知道出卖方是夫妻共同房产,登记的也是共同二人的名字,出卖方提供了房产手机照片给买受方看,买受方仍然签订了合同并对不知情方没有任何形式的追认。请问这样的情况买受方属于善意买受人吗?要求赔偿房屋上涨差价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补充:买受方签完合同后基本付完了房款并入住。
6天前在您提供的案例中,买受方是否属于善意买受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善意第三人有权基于信赖利益而主张其权利。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出卖方未告知买受方房产的真实状况,因此可能不构成善意。此外,虽然出卖方提供了房产的照片,并且买受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项和入住,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非善意第三人的事实。 关于赔偿房屋价格上涨差价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价上涨有明确的预期,那么买受方有权就价格上涨部分向出卖方索赔。然而,如果没有此类约定,则买受方仅能获得正常购买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补偿。 综上所述,尽管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出卖方并非真实所有人,但鉴于他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入住,法院可能会考虑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细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