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套已居住15年的房屋,由于种种政策等原因,该房屋并没有相关房产证土地证等,但系统登记所有人为我父亲。本人于2013年中旬进行了房产证的补办证件,新补证件本人为所有人。然而我于2016年8月离婚,因认为这房子理所当然为婚前财产,判决书上也没有提及。现在我想问下,补办证件时间为婚姻登记之后,这房子的所属权不存在问题吧?
2025-02-12 04:23您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后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形。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因此,即使您在婚姻登记后才取得了房产证,也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不过,如果您想确认该房屋的具体归属,建议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分割财产,以获得最终确定的权利证明。同时,如果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