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乙花去医药费5万元。 这一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5-08-03 19:33本案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将未成年儿童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事件中,幼儿班教师某甲擅自离开课堂,导致几名儿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认定该教师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受伤儿童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某乙与某丙之间的争执最终导致某乙被烫伤,其父母作为受害人的合法代理人有权要求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对该伤害事件承担责任。幼儿园应该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据事实情况,向某乙提供适当的治疗和补偿。 同时,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部分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下,幼儿园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责任,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