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2016.9.16号像我借钱十万元,2018.5.16号还我的利息,但是没有还本金,写欠条的时候没有写什么时候还钱,我2018年7月像债务人索要欠款,债务人无力偿还,那么我现在这个情况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属于连带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
2025-10-10 12:41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应自借款到期时起承担清偿义务。因此,在2018年7月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时,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履行其债务的能力。 关于担保人的问题,如果担保人在借条中明确表示为一般保证,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保人需要按照一般保证的条款来承担责任,即在债权人催讨后仍然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则无论债务人是否愿意承担,担保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具体的责任期限和范围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如果您有相关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请提供给我,以便我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