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缴纳时间为交房通知书通知之日起,现已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嘉兴地区相关规定物业费收取应为通知书通知之次月收起,物价局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请问物业公司是否违规?
2025-04-17 09:56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已经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在这个协议中,对于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根据嘉兴地区的相关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应该是从业主收到交房通知书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来收取物业费,那么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因为,虽然嘉兴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和方式,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而制定的。 最后,如果您对上述情况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