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现在所在的公司一直是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费,劳动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加班费的基数。我们这个公司法定的工作时间(五天八小时)的工资是2600,我上的班是两班倒,正常月出勤26-28天,只有1.5和3倍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没有周末加班,即2倍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法?我想要求公司按照2600的基数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合法吗?谢谢!
2024-08-30 00:45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加班工资的标准应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因此,如果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和相应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进行补发。 此外,如果你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建议你在与公司沟通之前,先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