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给受害方写有承诺书 有法律效益吗 承诺书是受害方强迫责任方写的 责任方全责而且全险
18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调解。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则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要求对方写承诺书或做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