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法律咨询我和用人单位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辞职或者解聘双方都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而公司2018年1月22日突然解聘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我现在要公司付给我1个月的代通知金。请问适合劳动合同法哪一条
25天前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7条和第3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代通知金)。 但是,在您的情况下,您是在2018年1月22日被解聘,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因此,您现在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代通知金,请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同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单位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诉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