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全款购买一套房子,以结婚为目的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女的名字,女方产权占50%,尚未结婚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想要分手,房管局说更名要2年后才可以,现在和女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可以更名后女方无条件配合,公证处对此协议不予公证,请问律师此协议是否有效
23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到婚姻财产分割、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公证效力等多个方面。关于您提到的“男方向房产局申请更名需要等待两年”,这是因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关系证明、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等。 对于您的第二点疑问,即“公证处不予公证”,这可能是因为公证处认为该协议不符合其要求或规定。例如,公证处可能会要求协议中包含更多的细节信息或者更明确地表明对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如果您希望让这份协议得到公证的认可,建议您与公证处沟通并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至于第三点疑问,即“女方无条件配合更名”,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协议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女方必须配合更名,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被严格遵守。但如果协议中没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女方有权选择不配合更名。 最后,无论协议如何,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有效性。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加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