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了一家和政府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外包公司。入职前告诉我们说我们的工作是会务,但实际上还有保洁,他们没有和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没有五险一金。并且无论加班多久都只有20元的加班费。后者源于领导对我同事及我个人的一些态度。我同事因为身高问题上班被恶意辞退,我愤然辞职,并且放出狠话说工资爱给不给。 (我工作两周) 昨天我发现给我发工资的领导把我微信删了。 我想问我还有权利去要我为数不多的工资吗?
2022-03-19 11:2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