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吴虫诉被中请人吴杰财产投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9月12曰么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下达了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年9月10曰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吴杰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吴忠付款项108501.70元和案件受理费1228.41元,共计109730.11元。但是被申请人对空院的上一小人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2015年9月25日以前,109738.11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中请八的合法权益,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园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大后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条利息,承担由请强剑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兮法叔益。 申请人lyzp忠。
2024-08-30 21:16尊敬的法官。 我是吴虫,原告,因与吴杰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您的法庭上得到了公正的裁决并获得了最终胜诉的结果。现在,我向您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要求吴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欠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我向您提出以下主张。 要求吴杰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偿还吴忠支付的款项*******元及案件受理费1228.41元,共计109730.11元。 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等,均由吴杰承担。 在此,请允许我再次强调,这是一起基于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我们双方均无异议。我希望您能够审慎考虑我的诉求,尽快作出公正决定。 最后,我谨代表吴忠及其家属,感谢您为实现正义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期待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吴虫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