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15年跟公司法人入股做一个批发生意!在此期间!销售利用职务之便,将产品多赢利5万元装入自已腰包!并挪用合伙资金1.4万元还未归还!但是他个人垫付有款项1万2左右,合伙股东始终没给这个销售! 我问下这个销售够不够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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