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A公司(共有4个案子案号为A号、B号、C号、D号、)只有A号想受优先受偿权、其于三个属于一般债权。A公司債权启动A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B公司50亩土地法院通过评估、后拍卖成交2000万、法院在分配拍卖所得款时分配给B号C号D号。为一想受优先受偿权的A号放弃不参与分配,能后查封第一人都没有分到钱。后来A号又启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B担保单位的资产担保单位提出B公司拍卖的土地完全可以还淸A公司的债权款。你现在找担保单位合法吗。法院这样做给企业带来多损失3000万怎么办
2024-09-28 15:3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A公司仅有一个案件胜诉且该案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那么其有权要求法院在其获得的财产中优先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选择放弃对其他案件的优先受偿权,则其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并且不得拒绝接受分配。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和分配是完全合法的。如果B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足以偿还A公司的债务,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将拍卖所得用于偿还A公司的债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因为A公司可能会失去一部分财产。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