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标准
2019-07-03 16:5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