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刑事立案金额认定
2020-12-08 11:55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窃电的责任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行政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