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落2019-07-0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补偿。但是,与征收国有土地相对应的,征收集体土地却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究其原因,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致,物价、房价、等不统一,因此无法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遭遇征地拆迁的农民不禁问:“当农民遭遇征地拆迁,补偿高低就没有衡量的尺度了?”对此,中纪办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为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总结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补偿大原则: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如今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听闻“征收、拆迁”,就如惊弓之鸟,恐慌至极,颇有“闻风丧胆”之势,说到底,他们不是怕征收、怕拆迁,而是怕“越拆越穷”。法律部落在这里提醒大家:牢记补偿大原则,长远生活有保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务院特在以下两个文件中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拆迁红线,如果您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一,可以按照这个底线标准预先评估一下此次补偿是否合理,遇到拿不准补偿是否合理、征收、拆迁是否合法等情况时,建议您寻找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为您在征地拆迁维权道路上保驾护航。
补偿标准详情一:土地、耕地等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据此,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优先适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与被征地农民三大块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计算方式如下:
1、耕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6-10倍)
2、耕地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块安置人数×补偿倍数(4-6倍)
3、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通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特别提醒:上诉两种补偿方式的具体标准,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官网上进行查询。
补偿标准详情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我们凭借多年积累总以下三点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
宅基地面积+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助费+奖励费。
其中,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即区片综合地价。
2、产权置换:即“拆多少补多少”,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给予安置房。
3、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特别提醒: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 . . . .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 . . . .”据此,臧梵清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提醒大家应特别注意,在城中村改造中或者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