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10-10 09:03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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