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法律部落2018-05-13 14:14

王文林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立即通知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通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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