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02 21:12
董欢欢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原则不可以直接索要,但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直接向次债务索要欠款。
第一种,债权转让。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主体间不能当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可通过合同权利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不同合同主体的债务追偿,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让,使原债权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这样就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索要欠款了。
第二种,代位权诉讼。代为诉讼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间接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创设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来行使,它能使债权人绕开债务人,不必征求债务人的意见,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说抚养费之类的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