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07 01:19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1。《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宇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3。《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夜间7时至次日早上7时之间、中午12时至14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锯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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