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24 17:48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一、逾期承诺,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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