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提问法律咨询详情律师您好,我女儿3岁半,平时在东莞,今年过年时回老家,村里年前修了一处广场,正月初七中午,连续下了几天雨终于放晴了,我和老公带儿子、女儿去广场玩一下,广场边修了一个凉亭,凉亭里有一套大理石桌凳,我女儿在桌子那里玩不到两分钟,大理石桌面倒了下来,刚好砸到她的左脚,医院检查脚背第1、2、3三根骨头断了,后打石膏修养兩个月,现在走路有点跛,请问这种情况都可以有哪方面的赔偿?大概能得到多少的赔偿?请求解答
回答数:13
村委会有保障村级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如村委会未尽到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要担责。同时,设施的供应商者施工方提供的设施不合格也应当担责任。另外,父母未尽到看护义务也要担部分责任。至于赔偿多少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等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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