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初二的时候没收了我的电子烟现在我毕业了,我现在想要回,他说已经不见了
2023-11-04 12:53根据你提供的法律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毒品的范围及计算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电子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定义的毒品范畴,因此无法适用该条规定。 根据你的情况描述,你的老师在初二时没收了你的电子烟,并告知你现在无法找到该物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这可能包括当时的证人证言、书面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你的电子烟确实被老师没收的证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是一种从重处罚的行为。如果你认为老师利用职务之便而没收你的电子烟,你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你受到的损失。 总结: 针对你的情况,我建议你收集相关证据,如当时的证人证言、书面记录等,证明你的电子烟确实被老师没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求你的权益,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你认为老师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你也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条: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11-04 12: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