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下我是在2018年3月13号入职的,于10月26号签的劳动合同而在合同签名处的日期也是10月26日,但在11月29日公司领导又要求我把合同签名处日期改为入职时的日期,我不同意可以吗?我该怎么维权?謝謝!
回答数:1479
您好,可以拒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期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建议申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8833 人今日律师解答 52614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