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房产在2015年2月分居期间男方私自以女方的名义与他人签租赁合同,租期40个月,后让女方将该房产过户给他朋友才肯离婚,女方不知男方的租赁行为,女方于10月办理过户手续,11月二人离婚。2016年承租人起诉,女方为连带责任,但女方并不知道被起诉,也没被通知上庭,仅男方一人出庭,法院判决男方的租赁行为女方也受益,负连带责任,并于2018年强制执行,从女方的账户上扣拔,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上诉还能拿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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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案件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法院判决的点在于男方的租赁行为女方也受益的情况,只要您有证据表明,这笔租赁款您没有收益,那您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起诉男方要求赔偿您的损失。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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