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被告人判十五年徒刑,在规定时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2017年12月8日裁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彻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于2017年12月25日将案卷发回至吉林市中级法院后。由一书记员向被告宣布了高级法院裁定后就一直不交立案庭重新登记立案再审。时期压案卷四个多月之久。问?这种做法是违背法院程序和法院有关规定?怎样处理?
5天前您的描述似乎涉及了一个案件的复核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国的司法程序,对于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即为最终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您提到的情况表明,该判决并未立即生效,并且在上诉期限结束后的几个月内才被发回重审。这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确保被告知道他的权利并及时提交上诉材料。其次,应该与负责该案的法官或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为什么判决会延期以及是否有可能改变结果。最后,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其他途径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总之,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争议。重要的是要确保公正的审判程序得到尊重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