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张20l0年办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额度二万元,因个人原因导致逾期并产生了滞纳金及利息一千余元,具体数字记不清,后2015年4月经与银行催收人员协商如全额归还本金,不再追究。可就在二年多后的最近,却又接到兴业银行工作人人员的电话及短信通知,称仍有6600余元元逾期滞纳金及利息必须如期偿还,否则告知若不偿还,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请问这合理吗?
2024-11-08 0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提出分期或者部分履行债务,并且应当将未履行的部分支付给债权人。因此,如果您的债务已经部分清偿,您有权要求剩余部分的债务按照原约定或新的协议进行偿还。至于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除非您同意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否则银行无权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注意,如果您确实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金额,建议先与银行协商,看看是否能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同时,也提醒您及时关注银行的还款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