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21:24 你好,我有一住房在2017年5月12日出租,租户住进后,把屋里设施损坏了,打电话让我买,我看租户年龄大了不愿意计较就花钱买了,在2017年10月5日又打电话告诉我玻璃打了,让我买安上,房屋到期是2017年11月12日我当时就告诉他租户房屋不租了,我退给租户一个月房费,租户在2017年10月12日告诉我搬走,我看新买的设施损坏了,让租户包赔他不同意,拿钥匙走了也没退他一个月房费,我打电话找他同意设施包赔,我管他要拿钥匙走这几天房费,他不同意,到现在也没给钥匙,租户口头告诉我在2017年10月20日到法院起诉我双倍赔偿违约金,我想问一下是我违约了吗?
2025-03-02 16:09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违约责任。如果您在租房时确实已经告知租户房屋的状况,并且对方拒绝接受这些情况并要求赔偿,则可能存在您一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然而,具体的判断需要考虑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情况。 首先,您作为房东应当确保房屋在租期内保持良好的状态,以符合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原貌”的规定。如果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遭受了损害或破坏,应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对受损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向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您是否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已经明确告知租户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其他影响居住条件的问题,并要求租户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 最后,如果在租赁期限结束前,租户仍然表示不满或者拒绝对损坏进行赔偿,您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合同,但需要注意保留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总之,对于此类纠纷,建议您与租户沟通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同时,保存好所有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维修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