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女儿3岁半,平时在东莞,今年过年时回老家,村里年前修了一处广场,正月初七中午,连续下了几天雨终于放晴了,我和老公带儿子、女儿去广场玩一下,广场边修了一个凉亭,凉亭里有一套大理石桌凳,我女儿在桌子那里玩不到两分钟,大理石桌面倒了下来,刚好砸到她的左脚,医院检查脚背第1、2、3三根骨头断了,后打石膏修养兩个月,现在走路有点跛,请问这种情况都可以有哪方面的赔偿?大概能得到多少的赔偿?请求解答
2025-07-05 16:13首先,对于您女儿所受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您的女儿是在公共设施(如广场)玩耍的过程中受伤的,那么可能需要向该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住院费等。 误工损失。因休息时间减少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伤情严重或给原告造成较大痛苦,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费。前往医院就诊产生的实际支出。 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这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 -事发地是否为公共场所; -所采取的措施与结果的关系; -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动机。 建议您先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医疗发票、诊断报告、照片等,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处理。同时,考虑到诉讼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协助。希望您能够得到满意的赔偿,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