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营餐饮店打工,工作年限不知怎么算,开始是2016年九月一号进来的,一直做到年底,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后到2017开年我又来工作了三个月,之后店里装修停业三个月,期间未支付任何薪资偿,后来开业,我又接着回来做,一直做到今天2018年1月6日,得知店里因条件不好这个月16号要关门了,我将面临下岗,请问,我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吗?我的工作年限是多长时间呢?能得到辞退补偿吗?
2018-01-06 15:33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