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2010年11月4日入职,签了两个3年期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16年11月3日。合同结束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我继续工作至2017年5月23日。我办理离职申请,在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我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由于我在离职审批表上没有看清楚有条款(本人声明归还了公司所有财务,不存在有与公司有争议的或未决事项包括工资加班工资保险等)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有效吗
2021-07-12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