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前几年我通过有偿转让方式依法取得一学校门口门面经营权。因学校还在建设中没有学生没有生意,一直关着门。这期间我一直交着租金。一年半后,学校修好了,有学生有生意了,因我到别的地方做事去了,所以把门面转租给了别人。 现在学校因办学需要收回门面,以免一年租金和水电费作为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我出租门面没有收取转让费,只每月多收了几百元租金。 请问:我与学校合同到期也与租门面的人合同同时到期,现学校要收回并以免一年租金水电费作为补偿。租门面的又做了一年,没签合同也没交费。学校免一年租金与水电费作为补偿,是补偿给谁的?我有没有权利向他要这一年的租金与水电费?如果他不给,到法院打官司能打赢吗?
2017-12-07 04:00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