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约定2016年3月31日交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交房。请问起诉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截止到哪一天诉讼时效就过期了?是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起诉还是在2019年3月31日前?谢谢
2025-04-22 14:59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商品房已实际交付; 买受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因此,如果您的商品房没有按时交付,您有权在该规定的一年内(即从2016年3月31日起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至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逾期时间的长短以及逾期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经明确表示将在某一时点之前完成房屋交付,并且未提供任何延期的理由或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结束。 请您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您有更详细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准确的解答。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