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09年结婚,2010年生下一个女儿,孩子一个多月时我妹夫因事故身亡,赔偿款我妹和她公婆一人一半,结婚时分有一座宅院是她公婆的名字,后来签有一份协议房子归孩子所有,我妹妹有赡养老人义务。之后我妹一直在娘家居住2015年我妹再婚,为了孩子上学不被别的孩子说三道四孩子改跟妈妈姓,现在我妹他婆家面临开发可是他婆家不想给她任性东西,现在可认要求把房子过到孩子名下吗?
2026-02-08 07:58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可剥夺的。如果您的妹妹和她的丈夫因为意外去世,那么她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在法律上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关于您提到的房产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取决于婚姻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您妹妹与新配偶共同生活并已经变更了孩子的姓氏,那么这个决定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无需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您提到的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名字的问题,建议先与您的妹妹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后再做决定。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