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的人民警察本人不在被询问人的笔录上签名合法吗
2025-08-31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因此,在没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在被询问人所作的笔录上签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院的公正审判和认定,才能确认一个人是否有罪。因此,即使在侦查阶段,也不能擅自将犯罪嫌疑人定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