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诉有一笔夫妻共同债务,是其婚后所属公司向男方父亲借款,男方作为公司无限责任担保人,女方事先不知情,于去年底已由男方个人还清,现追溯女方要求平等偿还此债务。请问这个债务是否成立?女方是否要还男方一半钱款?
2025-03-03 21: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即使该债务是在婚前形成的,并且男方的父亲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也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由于该债务在婚前形成并由男方个人承担,而且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男方已经偿还的部分,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女方同意或接受该还款行为,否则女方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