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为精神病,甲是正常人。某日,甲和乙在街上发生纠纷,甲不与其争辩,但乙与甲纠缠不休,乙凭借主观臆断认为甲躲在某居民楼一楼于是乙擅自进入某居民楼一楼居室寻找甲,甲自然没有躲藏在该地,乙在屋内寻找并打扰此房主正常生活,在房主驱逐无效后寻找民警,民警持枪来后发现该屋被乙反锁,在多次询问警告并鸣枪警告无效后,民警朝门口开枪,(事实上由于乙的精神病症状,乙一直躲在门后故意不发出声音)打死一直躲在门后的乙扬长而去,屋主在开锁之后发现乙死在门后,问民警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犯罪过失中的过于自信?
2025-07-01 02:5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且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对于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虽然有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并不想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此案中,乙作为精神病人,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行为缺乏意志自由能力,因此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无法预见自己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乙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 至于民警开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本案中,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开枪,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犯罪过失中的过于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