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伤情鉴定可以作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依据和证据吗?
2025-09-23 17:36《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此,如果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那么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的证据之一。但是,是否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最终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事实依据,然后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原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瑕疵,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总之,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能否作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依据,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的规范性、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等,来判断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用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