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消费者的孩子(4岁孩子由保姆看管,想坐在桌子上,则摔倒在地,但无受伤)将商场品牌的大理石桌子打碎并砸坏了地板,消费者应不应该赔偿。但孩子父亲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0元,这合理吗?
1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孩子的伤害是由于父母的疏忽或过错造成的,那么他们应该为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孩子的伤害完全是意外且不可预见的,那么监护人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0元不合理。虽然孩子的伤害可能是意外发生的,但如果这种伤害是孩子故意造成的,那么孩子的父亲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的伤害完全是由商场的品牌大理石桌子造成的,那么商场作为商家,有义务确保其产品安全,并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场必须支付50000元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