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底在南昌一家企业入职,签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到11月底感觉做不好自行离职。期间产生的工资和出差补助企业至今未有发放!并无任何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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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员工工资,对方如果拖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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