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的过户买卖,签订合同,上面有赵良平签字的,他们对方起诉的合同无效,是指再这之前交给公基金的合同上没有签字,这合同的日期是2010年,2月4号,这上面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署的,他们的依据是2月4号交给公基金中心的这合同是我和中介签的,不是和他签的,他不知情,所以说她说我们欺骗她,还有的就是所有以他名义开的银行卡号都是中介代开的,他只承认他欠中介钱,买房是买给中介的,不是买给我的,至于2月10号去交易中心他的签字他承认是他签的
21天前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澄清。 2010年2月4日,您与中介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在该合同中,您作为卖方,而中介公司作为买方。因此,关于“我(指您)与中介公司”这一表述并不准确。 关于2010年2月10日,您提到的房产交易中心的过户手续。如果这个过程涉及到您和您的配偶共同购买并持有房产的话,则可能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如果您只是代表自己进行交易,那么可能涉及个人财产问题。请注意,任何涉及房产的交易都应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 您提到的关于公基金的问题。虽然您认为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您本人所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无效。相反,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愿。在此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规或道德准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您提到的银行卡问题。银行账户的管理通常由金融机构负责,而非个人。如果您对这些账户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您联系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或解决。 最后,对于您提到的关于中介公司的债务关系,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了解有关您的权益保护及责任划分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