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您帮我解答一个问题,我是一位退役革命伤残军人,1999年参军因病致残等级六级,退役后部队把我交给当地市民政部门安排工作,一年后民政部门把我安排在当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可单位效益不太理想,工作两年后单位以改建为由强迫我买断下岗,钱也给的少的可怜,这么多年单位对我也是不闻不问,我也没去找过民政部门,我想请问您,民政部有没有义务履行对我再就业的义务?
2024-10-26 07: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人员,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但是,如果在安置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了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要求国家给予赔偿。 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建议您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