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和中介还有卖方签订了三方买卖二手房协议,约定的是卖方5月5日前清尾款,5月20日前打买卖协议,但是4月1日天津购房政策有变,规定社保连续缴满两年,补缴的不算,我不确定有没有购房资格,拿着社保缴单去所属区房管局咨询,管局说可以这样看不出来补缴的可以买,去另一个区的房管局也说可以,说这两天过来就可以给打协议。和房主还有中介在这之前提过社保补缴过,在4月10日房主以我没有购房资格要求解约,我没同意,我说我有购房资格,后来房主完成了清尾款和撤押,预约的5月11日打买卖协议。但是5月2日我去社保局打单子系统升级了,看出来有补缴的,不具有买房资格了,我算违约吗,定金和中介费能退给我吗?
2024-09-29 18:30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您未明确告知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并且未能及时了解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社保缴纳年限),可能构成违约。 定金与中介费用退还。 -您已支付的定金及中介费用是否属于因您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您认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支付的定金或中介费用,那么这些款项可能需要返还给您。 补充协议。 -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违约可能涉及额外的补偿条款。您可以考虑与房主协商,提出违约赔偿请求,并争取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议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证据,以便将来处理此类纠纷时作为支持。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情况下的假设和理解,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文本、当地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其他事实依据来判断。如果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解答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