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一年12月初应征到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也给我发出了录用通知,录用时间是2017年的2月13日。之后到了入职的时间,该公司人事说公司近期要开年度会议,会有人员调动,所以我本人的入职时间要延后。到了今天,我突然接到了公司人事的邮件,说该公司经过开会决定本年华南地区要减少编制,所以非常抱歉不能录用我。我等了几个月却得到这样的结果,我是想咨询一下,我之前与该公司签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的?该公司现在这样的说法有没有违法?我要如何做?
2024-08-28 08:15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首先,您在12月初被公司录用,并且在2月13日收到了录用通知,这表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尽管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履行录用承诺,但您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关于您的疑问,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公司的裁员计划,则公司不得单方面解约。但是,如果公司在裁员前未提前通知员工并进行充分沟通,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即使公司在裁员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也不排除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取决于裁员的具体情况和受影响员工的损失程度。 最后,建议您尽快与公司进行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办法。如果您对公司的解释不满意,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