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以下简称乙方)购买了一套桐乡市区二手商品房,但该房屋为期房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10月底前,过户日期为2017年12月底前。房屋面积138方总价155万。乙方支付甲方定金60万,剩余95万于过户前付清。房产公司交房费用甲方承担。任何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过户均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需返还定金60万及同定金同等价值违约金外再追加房屋总价20%赔偿金。 如今半年内房价上涨甲方后悔欲违约,甲方提出:1、再加价15万; 或 2、房产公司交房费用4万多由乙方出,并且支付多余2平方房价(合同签订138方,但实际交付所量面积为140方)
2017-10-30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