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法定的农历春节(2月15,16,17三天)本人不加班,但公司却以当月工作时间末完成为由,用当月正休抵用法定假日休息。造成本人当月正常休息就被减少了三天,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由哪个职能部本来管理?
2025-04-25 00:17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间,如果员工没有被安排休假,雇主必须提供额外的时间来补偿这些天数。 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劳资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请记住,及时采取行动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